京市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槌声,在清晨九点整准时响起,清脆的声响压过了旁听席零星的议论。
审判长周法官穿着法袍,目光扫过法庭,声音沉稳:“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先陈述。”
原告席上,许大兰坐在轮椅上,左腿还缠着厚厚的绷带,她儿子许建国站在一旁,扶着轮椅扶手,脸上满是急切。
代理律师刘为民则挺直腰背,翻开面前的案卷,率先开口:
“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许大兰,女,68岁,原市纺织厂退休职工;被告庞友,男,26岁,京西科技园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我方诉请判令被告庞友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周法官点头:“陈述事实与理由。”
“去年10月17日早7时35分许,被告庞友乘坐38路公交车行至京西广场公交站,从后门下车时,因急于赶路,与正在台阶处捡拾青菜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
刘为民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他抬手示意书记员展示许大兰的伤残鉴定报告复印件,“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还需二次手术,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事发后,被告虽垫付了5200元医药费,但在原告家属提出合理赔偿后,被告拒不承认撞人事实,甚至试图以‘善意扶人’为由逃避责任。”
刘为民转向被告席,语气带着质问,“试问,若非被告撞人,为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唯独他上前搀扶?若非心虚,为何主动垫付医药费?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旁听席有人低声附和,庞友的脸瞬间涨红,攥着衣角的手微微发抖,刚想开口就被沈玉用眼神按住。
周法官看向沈玉:“被告方答辩。”
沈玉站起身,先是向合议庭微微颔首,随后语气清晰地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表示同情,但坚决否认原告主张的‘碰撞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庞友当日确实在公交站下车,但并非‘急于赶路’。据被告考勤记录显示,其上班打卡时间为早9点,事发时距上班还有一个半小时,不存在赶路匆忙的动机;”
“第二,被告下车时确实与人发生肢体接触,但碰撞对象并非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当时公交车后门拥挤,他下车时右臂不慎撞到一名穿蓝色校服的中学生的肩膀,两人均未摔倒,该学生还回头说了句‘抱歉’,随后便汇入人群离开,与原告摔倒的时间、位置均无重合;”
“第三,被告垫付医药费、主动送医,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善意行为,不能作为推定其撞人的依据。我国法律从未规定‘扶人即等于撞人’,善意之举不应成为被苛责的理由。”
庞友跟着站起身,声音虽有些发颤,但句句恳切:“审判长,我真的没撞许大妈。我下车时撞到的是个学生,就在后门台阶左侧,而许大妈摔在右侧,中间隔了两米多。我是看到她倒在地上没人管,才跑过去扶的,垫付医药费是怕她耽误治疗,真不是因为心虚。”
许建国立刻打断他,情绪激动:“你胡说!那学生怎么没人能作证?分明是你编的!我妈就摔在你下车的地方,除了你还能是谁撞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方若认为被告所述不实,可提供证据反驳,而非单纯质疑。”周法官及时制止了许建国的插话,“原告方提交证据。”
刘为民连忙拿出一沓材料,依次递向合议庭:“这是原告的急诊病历、住院清单、伤残鉴定报告,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损失;还有事发后我方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记录里承认‘当时人多可能碰到了’,这足以说明他有碰撞行为。”
沈玉接过证据复印件,快速浏览后反驳:
“首先,伤残鉴定报告为复印件,我方申请查看原件,核实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依据;
其次,被告所述‘碰到了’,指的是与中学生的肢体接触,并非与原告碰撞,原告方断章取义;
最后,原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撞,仅凭‘常理推断’无法认定侵权事实。”
刘为民脸色一沉:“监控因存储周期问题已覆盖,现场证人不愿出面,但被告的行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换做任何人,若非自己撞的,会平白无故送医垫钱吗?”
“当然会。”沈玉拿出庞友的既往公益记录,“被告入职以来,多次参与社区公益帮扶,有长期助人习惯,其扶人、垫钱的行为与其一贯品行相符,恰恰能佐证其善意,而非推定侵权的依据。”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就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展开激烈交锋,一时间法庭里满是辩论的声响。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刘为民突然举手:
“审判长,我方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对被告庞友及证人车尔春的询问笔录!这份笔录里,车尔春曾提到‘看到小伙子下车时身边有人摔倒’,能间接印证碰撞事实!”
周法官看向负责联络的书记员:“去核实该笔录是否能调取。”
几分钟后,书记员返回,神色有些无奈:
“审判长,联系城中派出所后得知,因上月派出所档案室装修,部分同期笔录不慎遗失,包括本案的原始询问笔录,仅能提供由原告之子许建国当时拍摄的笔录照片,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记忆整理的誊写材料。”
这话一出,法庭里顿时一片哗然。庞友猛地抬头,不敢置信地看向书记员:“怎么会丢了?当时民警明明做了笔录,还让我签了字!”
沈玉的眉头瞬间拧紧,当庭提出异议:“审判长,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原始笔录是书证原件,其遗失无法补正,照片及誊写材料属于传来证据,且照片由原告近亲属拍摄,存在篡改、截取的可能;
其次,誊写材料为工作人员‘根据记忆整理’,主观性极强,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最后,派出所未提供档案遗失的书面说明及责任认定,无法排除笔录被故意隐匿的可能,该证据不应被采信。”
刘为民立刻反驳:“笔录遗失是意外,照片是许建国在派出所沟通时当场拍摄,全程有民警在场监督,誊写材料也有派出所盖章,足以保证真实性!车尔春的证言是本案关键,不能因原始笔录遗失就否定其效力!”
“原告方混淆了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沈玉寸步不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原件灭失且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传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原始笔录遗失,照片和誊写材料的来源、内容均无法核实,依法不应采纳。”
周法官与合议庭成员低声商议了片刻,随后敲响法槌:“双方就证据争议发表最后意见。”
“我方坚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笔录照片及誊写材料虽非原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刘为民语气坚定。
沈玉则看向合议庭,语气郑重:“我方重申,原告方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其主张的‘常理推断’于法无据,笔录相关证据因形式不合法、真实性存疑不应采信。被告的善意行为不应被曲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维护善意助人者的合法权益。”
庞友也跟着补充:“我不怕查,真的没撞人,恳请法庭还我清白。”
许大兰这时终于开口,声音沙哑:“法官同志,我那天就是被人从后面撞了一下才摔的,当时就看到他下车,不是他是谁?我一把年纪了,不会讹人啊。”
周法官再次敲响法槌,声音沉稳:“因本案关键证据存在争议,且原告方未提交直接侵权证据,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本庭决定第一次庭审休庭。休庭后,原告方需补充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原件及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明,法庭将另行核实派出所笔录遗失的具体情况,择期再次开庭。”
法槌落下,第一次开庭正式结束。
走出法庭时,庞友长长地松了口气,却又忍不住担忧:“沈律师,笔录丢了,我们是不是还是没辙?”
“别慌。”沈玉拍了拍他的肩膀,“我们后续可以申请调查装修的具体情况,而且监控那边林溪还在跟进,总能找到还原真相的线索。善意从来都不该成为枷锁,这案子我们一定能打赢。”
而不远处,刘为民正和许建国低声交谈,两人的脸色都不太好看,显然也清楚这场庭审并未占到上风。
审判长周法官穿着法袍,目光扫过法庭,声音沉稳:“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先陈述。”
原告席上,许大兰坐在轮椅上,左腿还缠着厚厚的绷带,她儿子许建国站在一旁,扶着轮椅扶手,脸上满是急切。
代理律师刘为民则挺直腰背,翻开面前的案卷,率先开口:
“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许大兰,女,68岁,原市纺织厂退休职工;被告庞友,男,26岁,京西科技园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我方诉请判令被告庞友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周法官点头:“陈述事实与理由。”
“去年10月17日早7时35分许,被告庞友乘坐38路公交车行至京西广场公交站,从后门下车时,因急于赶路,与正在台阶处捡拾青菜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
刘为民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他抬手示意书记员展示许大兰的伤残鉴定报告复印件,“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还需二次手术,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事发后,被告虽垫付了5200元医药费,但在原告家属提出合理赔偿后,被告拒不承认撞人事实,甚至试图以‘善意扶人’为由逃避责任。”
刘为民转向被告席,语气带着质问,“试问,若非被告撞人,为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唯独他上前搀扶?若非心虚,为何主动垫付医药费?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旁听席有人低声附和,庞友的脸瞬间涨红,攥着衣角的手微微发抖,刚想开口就被沈玉用眼神按住。
周法官看向沈玉:“被告方答辩。”
沈玉站起身,先是向合议庭微微颔首,随后语气清晰地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表示同情,但坚决否认原告主张的‘碰撞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庞友当日确实在公交站下车,但并非‘急于赶路’。据被告考勤记录显示,其上班打卡时间为早9点,事发时距上班还有一个半小时,不存在赶路匆忙的动机;”
“第二,被告下车时确实与人发生肢体接触,但碰撞对象并非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当时公交车后门拥挤,他下车时右臂不慎撞到一名穿蓝色校服的中学生的肩膀,两人均未摔倒,该学生还回头说了句‘抱歉’,随后便汇入人群离开,与原告摔倒的时间、位置均无重合;”
“第三,被告垫付医药费、主动送医,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善意行为,不能作为推定其撞人的依据。我国法律从未规定‘扶人即等于撞人’,善意之举不应成为被苛责的理由。”
庞友跟着站起身,声音虽有些发颤,但句句恳切:“审判长,我真的没撞许大妈。我下车时撞到的是个学生,就在后门台阶左侧,而许大妈摔在右侧,中间隔了两米多。我是看到她倒在地上没人管,才跑过去扶的,垫付医药费是怕她耽误治疗,真不是因为心虚。”
许建国立刻打断他,情绪激动:“你胡说!那学生怎么没人能作证?分明是你编的!我妈就摔在你下车的地方,除了你还能是谁撞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方若认为被告所述不实,可提供证据反驳,而非单纯质疑。”周法官及时制止了许建国的插话,“原告方提交证据。”
刘为民连忙拿出一沓材料,依次递向合议庭:“这是原告的急诊病历、住院清单、伤残鉴定报告,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损失;还有事发后我方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记录里承认‘当时人多可能碰到了’,这足以说明他有碰撞行为。”
沈玉接过证据复印件,快速浏览后反驳:
“首先,伤残鉴定报告为复印件,我方申请查看原件,核实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依据;
其次,被告所述‘碰到了’,指的是与中学生的肢体接触,并非与原告碰撞,原告方断章取义;
最后,原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撞,仅凭‘常理推断’无法认定侵权事实。”
刘为民脸色一沉:“监控因存储周期问题已覆盖,现场证人不愿出面,但被告的行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换做任何人,若非自己撞的,会平白无故送医垫钱吗?”
“当然会。”沈玉拿出庞友的既往公益记录,“被告入职以来,多次参与社区公益帮扶,有长期助人习惯,其扶人、垫钱的行为与其一贯品行相符,恰恰能佐证其善意,而非推定侵权的依据。”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就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展开激烈交锋,一时间法庭里满是辩论的声响。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刘为民突然举手:
“审判长,我方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对被告庞友及证人车尔春的询问笔录!这份笔录里,车尔春曾提到‘看到小伙子下车时身边有人摔倒’,能间接印证碰撞事实!”
周法官看向负责联络的书记员:“去核实该笔录是否能调取。”
几分钟后,书记员返回,神色有些无奈:
“审判长,联系城中派出所后得知,因上月派出所档案室装修,部分同期笔录不慎遗失,包括本案的原始询问笔录,仅能提供由原告之子许建国当时拍摄的笔录照片,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记忆整理的誊写材料。”
这话一出,法庭里顿时一片哗然。庞友猛地抬头,不敢置信地看向书记员:“怎么会丢了?当时民警明明做了笔录,还让我签了字!”
沈玉的眉头瞬间拧紧,当庭提出异议:“审判长,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原始笔录是书证原件,其遗失无法补正,照片及誊写材料属于传来证据,且照片由原告近亲属拍摄,存在篡改、截取的可能;
其次,誊写材料为工作人员‘根据记忆整理’,主观性极强,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最后,派出所未提供档案遗失的书面说明及责任认定,无法排除笔录被故意隐匿的可能,该证据不应被采信。”
刘为民立刻反驳:“笔录遗失是意外,照片是许建国在派出所沟通时当场拍摄,全程有民警在场监督,誊写材料也有派出所盖章,足以保证真实性!车尔春的证言是本案关键,不能因原始笔录遗失就否定其效力!”
“原告方混淆了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沈玉寸步不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原件灭失且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传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原始笔录遗失,照片和誊写材料的来源、内容均无法核实,依法不应采纳。”
周法官与合议庭成员低声商议了片刻,随后敲响法槌:“双方就证据争议发表最后意见。”
“我方坚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笔录照片及誊写材料虽非原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刘为民语气坚定。
沈玉则看向合议庭,语气郑重:“我方重申,原告方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其主张的‘常理推断’于法无据,笔录相关证据因形式不合法、真实性存疑不应采信。被告的善意行为不应被曲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维护善意助人者的合法权益。”
庞友也跟着补充:“我不怕查,真的没撞人,恳请法庭还我清白。”
许大兰这时终于开口,声音沙哑:“法官同志,我那天就是被人从后面撞了一下才摔的,当时就看到他下车,不是他是谁?我一把年纪了,不会讹人啊。”
周法官再次敲响法槌,声音沉稳:“因本案关键证据存在争议,且原告方未提交直接侵权证据,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本庭决定第一次庭审休庭。休庭后,原告方需补充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原件及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明,法庭将另行核实派出所笔录遗失的具体情况,择期再次开庭。”
法槌落下,第一次开庭正式结束。
走出法庭时,庞友长长地松了口气,却又忍不住担忧:“沈律师,笔录丢了,我们是不是还是没辙?”
“别慌。”沈玉拍了拍他的肩膀,“我们后续可以申请调查装修的具体情况,而且监控那边林溪还在跟进,总能找到还原真相的线索。善意从来都不该成为枷锁,这案子我们一定能打赢。”
而不远处,刘为民正和许建国低声交谈,两人的脸色都不太好看,显然也清楚这场庭审并未占到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