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章:失控的方向盘与重生的权衡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光线带着一种近乎凝滞的沉重,透过高窗斜斜切进来,在地板上投下一道锋利的亮线,恰好落在被告席前的金属栏杆上。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目光落在那个穿着黑色夹克的年轻人身上——吴磊,二十七岁,双手被铐在身前,指关节因用力而泛白,眼神里交织着恐惧与茫然,像个迷路的孩子。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指尖微微收紧,“上一世”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交通肇事案,年轻的司机因醉驾致人死亡,他当时严格依照“醉驾致死即重判”的思路量刑,却在多年后偶然得知,被告人的父亲因此抑郁自杀,留下年幼的孩子无人照料。那时他只盯着“醉驾”的恶性,却没看到案件背后牵连的多个家庭,如今再面对吴磊,心里那杆法律的秤,多了层对“后果”的立体考量。
“被告人吴磊,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6月10日晚11时许,在本市滨河路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桂兰发生碰撞,造成张桂兰当场死亡。经鉴定,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100,属于醉酒驾驶;事故发生时车速为87kh,远超该路段50kh的限速;且你在肇事后未停车,继续行驶约3公里后被交警截获,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清晰而冷静,带着一种不容回避的严肃。
吴磊猛地抬起头,声音嘶哑得像被砂纸磨过:“我……我喝多了,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撞了人……我不是故意跑的,我是吓傻了……”他的眼泪突然涌出来,“我知道错了,我给张阿姨的家人磕头了,他们不肯原谅我……”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交通肇事案件中,醉驾、逃逸、致死,这些情节叠加在一起,很容易让人直接作出“从重处罚”的判断,但被告人的醉酒原因、逃逸动机、事后态度,以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这些细节的挖掘,往往能让判决更贴近个案的正义。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忽视了被告人是为了送突发疾病的母亲去医院才醉驾(虽不成立紧急避险),导致判决后引发了关于“人情与法理”的争议,如今再面对厚厚的卷宗,心里多了层对“前因”的审慎。
公诉人高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轻轻磕齐,最上面是事故现场的照片——破碎的车灯、散落的玻璃碎片,还有一摊早已干涸的血迹,在柏油路上晕开不规则的形状。“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6月10日晚,被告人吴磊与朋友在‘夜色’酒吧聚会,从晚上8点喝到10点半,期间饮用了6瓶啤酒和3两白酒。”
大屏幕上随即播放酒吧门口的监控录像:吴磊摇摇晃晃地走出酒吧,被朋友搀扶着塞进驾驶室,发动汽车时多次熄火,最终歪歪扭扭地驶离。“当晚11时05分,滨河路与幸福街交叉口,行人张桂兰(68岁)正在过马路,吴磊驾驶的轿车未减速,直接将其撞飞,监控显示,撞击瞬间的冲击力让张桂兰的身体在空中翻转了一圈,随后重重落地。”
高检察官调出尸检报告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桂兰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死亡,符合巨大外力撞击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吴磊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更严重的是,我们在他的行车记录仪里发现,事故发生时,记录仪清晰记录了碰撞的巨响和行人的惨叫,他不可能‘不知道撞了人’——逃逸是故意行为。”
她播放了一段张桂兰家属的证言录像,画面里的中年男人(张桂兰的儿子)红着眼眶:“我妈那天是去给我女儿送刚包的饺子,就过个马路,被他活活撞死了……他还敢跑!我们不求别的,就想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高检察官补充道:“吴磊在被截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仍高达168/100,远超80/100的醉驾标准;且其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按规定不得单独驾车上路,更不得饮酒后驾驶,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主观恶性较深。”
辩护席上的马律师举手,声音带着一丝沉重:“反对!公诉人对‘逃逸故意’的认定过于绝对。”他调出吴磊的通话记录和医院的急诊病历:“6月10日下午,吴磊的未婚妻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他在酒吧聚会是为了庆祝自己刚拿到项目奖金——那笔钱本是准备用来支付彩礼和手术费的。聚会中途,他接到医院电话说未婚妻手术不顺利,心急如焚才提前离席,醉酒后急于赶回医院,这才酿成悲剧。”
马律师播放了吴磊与未婚妻的通话录音(事故前10分钟),女孩虚弱的声音说:“我疼得厉害,你快点回来……”吴磊的声音带着哭腔:“马上到,你再忍忍……”马律师解释:“吴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后,他的车速反而慢了下来,且多次踩刹车,这表明他当时处于醉酒后的慌乱状态,并非故意逃逸。所谓的‘惨叫’,在醉酒、惊吓的双重作用下,很可能被他误判为‘撞到了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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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呈上吴磊的赔偿协议和谅解书(部分):“案发后第三天,吴磊的父母就变卖了唯一的住房,凑了88万元赔偿给张桂兰家属,虽未获得全部谅解,但张桂兰的孙子(刚上大学)已出具谅解书,称‘知道吴磊不是故意的,希望他能改过自新’。吴磊在看守所里写了30页的忏悔录,每一页都提到要‘用余生弥补’,主观悔罪态度明显。”
“弥补?”高检察官立刻反驳,调出吴磊的微信朋友圈,“事故前一个月,他还发过‘喝点酒开车没事,晚上交警查得松’的动态,这表明他对醉驾的危害性早有认知,并非‘一时糊涂’。且‘急于回医院’不能成为醉驾、超速的理由——他完全可以叫代驾或打车,这是对生命的漠视。”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事故发生的滨河路交叉口,人行横道的信号灯存在故障,绿灯时长仅15秒(正常应为30秒),而张桂兰因腿脚不便,过马路时速度较慢,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之一(虽不影响吴磊负全责,但能说明事故的偶发性)。他还注意到,吴磊在大学期间曾多次参与公益活动,连续三年担任敬老院的志愿者,张桂兰恰是那家敬老院的老人,两人此前还见过几次面——这让“故意撞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也让吴磊的忏悔多了层令人唏嘘的底色。
“被告人吴磊,”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你声称‘不知道撞了人’,为何在被交警截获时,第一句话是‘我不是故意的’,而非‘发生了什么事’?”
吴磊的脸瞬间涨红,眼泪再次涌出:“我……我听到响声的时候,心里咯噔一下,就觉得不对劲,但我不敢停车……我怕看到血,我怕承担责任……我对不起张奶奶,她以前总夸我给她剪的指甲好看……”
“怕承担责任,就可以不顾他人的生命?”高检察官追问,但语气里少了几分尖锐,“但我们也注意到,吴磊无任何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虽未完全获得谅解,但已尽到最大努力;且其未婚妻仍在医院等待后续治疗,家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
马律师趁机补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要件。本案中,张桂兰系当场死亡,并非因逃逸未得到救助而死,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而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量刑区间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七年以上。”
赵桐权的指尖在“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条文上轻轻敲击,脑海里反复权衡:吴磊醉驾、超速、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张桂兰系当场死亡,确实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公诉人的指控存在不当;且其醉酒有急于赶回医院的诱因,事后积极赔偿,主观悔罪明显,无再犯危险。
“上一世”的经验告诉他,对于此类案件,准确界定犯罪情节是前提,机械套用“从重”思维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挽救,对于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适当从轻,既能抚慰受害者家属,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个家庭的彻底破碎。
“被告人吴磊,”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因逃逸未得到救助所致,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不当,予以纠正。”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考虑到你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系因特殊情况引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赵桐权拿起法槌:“被告人吴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吴磊愣了愣,突然朝着旁听席上张桂兰家属的方向深深鞠躬,额头抵在栏杆上,哽咽着说:“对不起……我出狱后,会像照顾亲奶奶一样照顾你们……”张桂兰的儿子别过头,肩膀微微颤抖,没有说话,但也没有再斥责。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恰好移到“交通肇事罪”的法条上,照亮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字样。他知道,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醉驾逃逸的恶行,也准确界定了犯罪情节,更给了两个破碎的家庭一丝继续前行的可能——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量都能精准把握情节与后果的关联,让正义的天平上,既有对生命的敬畏,也有对人性的体谅,哪怕失控的方向盘已无法挽回,至少法律会给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答案。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光线带着一种近乎凝滞的沉重,透过高窗斜斜切进来,在地板上投下一道锋利的亮线,恰好落在被告席前的金属栏杆上。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目光落在那个穿着黑色夹克的年轻人身上——吴磊,二十七岁,双手被铐在身前,指关节因用力而泛白,眼神里交织着恐惧与茫然,像个迷路的孩子。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指尖微微收紧,“上一世”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交通肇事案,年轻的司机因醉驾致人死亡,他当时严格依照“醉驾致死即重判”的思路量刑,却在多年后偶然得知,被告人的父亲因此抑郁自杀,留下年幼的孩子无人照料。那时他只盯着“醉驾”的恶性,却没看到案件背后牵连的多个家庭,如今再面对吴磊,心里那杆法律的秤,多了层对“后果”的立体考量。
“被告人吴磊,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6月10日晚11时许,在本市滨河路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桂兰发生碰撞,造成张桂兰当场死亡。经鉴定,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100,属于醉酒驾驶;事故发生时车速为87kh,远超该路段50kh的限速;且你在肇事后未停车,继续行驶约3公里后被交警截获,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清晰而冷静,带着一种不容回避的严肃。
吴磊猛地抬起头,声音嘶哑得像被砂纸磨过:“我……我喝多了,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撞了人……我不是故意跑的,我是吓傻了……”他的眼泪突然涌出来,“我知道错了,我给张阿姨的家人磕头了,他们不肯原谅我……”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脑海里已浮现出“上一世”的教训——交通肇事案件中,醉驾、逃逸、致死,这些情节叠加在一起,很容易让人直接作出“从重处罚”的判断,但被告人的醉酒原因、逃逸动机、事后态度,以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这些细节的挖掘,往往能让判决更贴近个案的正义。上一世那个案子,他因忽视了被告人是为了送突发疾病的母亲去医院才醉驾(虽不成立紧急避险),导致判决后引发了关于“人情与法理”的争议,如今再面对厚厚的卷宗,心里多了层对“前因”的审慎。
公诉人高检察官起身,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轻轻磕齐,最上面是事故现场的照片——破碎的车灯、散落的玻璃碎片,还有一摊早已干涸的血迹,在柏油路上晕开不规则的形状。“审判长,各位陪审员,经侦查查明,6月10日晚,被告人吴磊与朋友在‘夜色’酒吧聚会,从晚上8点喝到10点半,期间饮用了6瓶啤酒和3两白酒。”
大屏幕上随即播放酒吧门口的监控录像:吴磊摇摇晃晃地走出酒吧,被朋友搀扶着塞进驾驶室,发动汽车时多次熄火,最终歪歪扭扭地驶离。“当晚11时05分,滨河路与幸福街交叉口,行人张桂兰(68岁)正在过马路,吴磊驾驶的轿车未减速,直接将其撞飞,监控显示,撞击瞬间的冲击力让张桂兰的身体在空中翻转了一圈,随后重重落地。”
高检察官调出尸检报告和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桂兰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死亡,符合巨大外力撞击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吴磊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更严重的是,我们在他的行车记录仪里发现,事故发生时,记录仪清晰记录了碰撞的巨响和行人的惨叫,他不可能‘不知道撞了人’——逃逸是故意行为。”
她播放了一段张桂兰家属的证言录像,画面里的中年男人(张桂兰的儿子)红着眼眶:“我妈那天是去给我女儿送刚包的饺子,就过个马路,被他活活撞死了……他还敢跑!我们不求别的,就想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高检察官补充道:“吴磊在被截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仍高达168/100,远超80/100的醉驾标准;且其驾驶证处于实习期,按规定不得单独驾车上路,更不得饮酒后驾驶,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主观恶性较深。”
辩护席上的马律师举手,声音带着一丝沉重:“反对!公诉人对‘逃逸故意’的认定过于绝对。”他调出吴磊的通话记录和医院的急诊病历:“6月10日下午,吴磊的未婚妻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他在酒吧聚会是为了庆祝自己刚拿到项目奖金——那笔钱本是准备用来支付彩礼和手术费的。聚会中途,他接到医院电话说未婚妻手术不顺利,心急如焚才提前离席,醉酒后急于赶回医院,这才酿成悲剧。”
马律师播放了吴磊与未婚妻的通话录音(事故前10分钟),女孩虚弱的声音说:“我疼得厉害,你快点回来……”吴磊的声音带着哭腔:“马上到,你再忍忍……”马律师解释:“吴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后,他的车速反而慢了下来,且多次踩刹车,这表明他当时处于醉酒后的慌乱状态,并非故意逃逸。所谓的‘惨叫’,在醉酒、惊吓的双重作用下,很可能被他误判为‘撞到了障碍物’。”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
他呈上吴磊的赔偿协议和谅解书(部分):“案发后第三天,吴磊的父母就变卖了唯一的住房,凑了88万元赔偿给张桂兰家属,虽未获得全部谅解,但张桂兰的孙子(刚上大学)已出具谅解书,称‘知道吴磊不是故意的,希望他能改过自新’。吴磊在看守所里写了30页的忏悔录,每一页都提到要‘用余生弥补’,主观悔罪态度明显。”
“弥补?”高检察官立刻反驳,调出吴磊的微信朋友圈,“事故前一个月,他还发过‘喝点酒开车没事,晚上交警查得松’的动态,这表明他对醉驾的危害性早有认知,并非‘一时糊涂’。且‘急于回医院’不能成为醉驾、超速的理由——他完全可以叫代驾或打车,这是对生命的漠视。”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注意到一个细节:事故发生的滨河路交叉口,人行横道的信号灯存在故障,绿灯时长仅15秒(正常应为30秒),而张桂兰因腿脚不便,过马路时速度较慢,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之一(虽不影响吴磊负全责,但能说明事故的偶发性)。他还注意到,吴磊在大学期间曾多次参与公益活动,连续三年担任敬老院的志愿者,张桂兰恰是那家敬老院的老人,两人此前还见过几次面——这让“故意撞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也让吴磊的忏悔多了层令人唏嘘的底色。
“被告人吴磊,”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你声称‘不知道撞了人’,为何在被交警截获时,第一句话是‘我不是故意的’,而非‘发生了什么事’?”
吴磊的脸瞬间涨红,眼泪再次涌出:“我……我听到响声的时候,心里咯噔一下,就觉得不对劲,但我不敢停车……我怕看到血,我怕承担责任……我对不起张奶奶,她以前总夸我给她剪的指甲好看……”
“怕承担责任,就可以不顾他人的生命?”高检察官追问,但语气里少了几分尖锐,“但我们也注意到,吴磊无任何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虽未完全获得谅解,但已尽到最大努力;且其未婚妻仍在医院等待后续治疗,家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
马律师趁机补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需满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要件。本案中,张桂兰系当场死亡,并非因逃逸未得到救助而死,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而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量刑区间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七年以上。”
赵桐权的指尖在“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条文上轻轻敲击,脑海里反复权衡:吴磊醉驾、超速、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张桂兰系当场死亡,确实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公诉人的指控存在不当;且其醉酒有急于赶回医院的诱因,事后积极赔偿,主观悔罪明显,无再犯危险。
“上一世”的经验告诉他,对于此类案件,准确界定犯罪情节是前提,机械套用“从重”思维很容易导致量刑失衡。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更是教育和挽救,对于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适当从轻,既能抚慰受害者家属,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个家庭的彻底破碎。
“被告人吴磊,”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因逃逸未得到救助所致,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不当,予以纠正。”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全场:“考虑到你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系因特殊情况引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赵桐权拿起法槌:“被告人吴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吴磊愣了愣,突然朝着旁听席上张桂兰家属的方向深深鞠躬,额头抵在栏杆上,哽咽着说:“对不起……我出狱后,会像照顾亲奶奶一样照顾你们……”张桂兰的儿子别过头,肩膀微微颤抖,没有说话,但也没有再斥责。
赵桐权合上卷宗,窗外的阳光恰好移到“交通肇事罪”的法条上,照亮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字样。他知道,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醉驾逃逸的恶行,也准确界定了犯罪情节,更给了两个破碎的家庭一丝继续前行的可能——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在法律的框架内,让每一次裁量都能精准把握情节与后果的关联,让正义的天平上,既有对生命的敬畏,也有对人性的体谅,哪怕失控的方向盘已无法挽回,至少法律会给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