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倒没有。”
张志远立刻摇头,解释道:“张芬女士的核心陈述没有撒谎。检方之所以单独起诉张强,理由非常集中。”
“第一,在所有起哄者中,只有张强在双方从口角升级为斗殴后,还在持续用言语进行煽动。”
“其他起哄者,在看到打起来后,要么后退躲开,要么甚至有人尝试口头劝阻。只有我们的当事人,还在那叫嚣着‘打死他个鳖孙’之类的话。”
“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路口监控显示,双方是在我们当事人张强,做出一个明显的挥拳动作之后,才从推搡彻底演变成了拳脚相向的全武行。”
“第三,警方调查确认,受害人王勇,与我当事人张强是高中同学,且有过节。”
“这三点,再加上那三个打人者为了推卸责任,异口同声地指认是我当事人指使的。所以,法官采纳了检方的逻辑,认定张强是主犯。”
张伟点了点头,脸上不见波澜,心中却已了然。
他再度开口询问:“好!现在我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警方对现场所有人进行酒精检测了吗?结果如何?”
“检测了。”张志远回答得毫不迟疑,“卷宗里有明确记录,包括我当事人在内,现场所有人血液酒精含量均为零。就是单纯的口角摩擦,脾气上来了。”
张伟的嘴角,几不可察地微微上扬。
问这个问题,就是为了排除掉“非理性”这个最大的变量。
检方和一审法官,显然认为这一点对他们有利,证明所有人的行为都是清醒且故意的。
但在张伟看来,这恰恰是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
所有人都清醒,意味着那三个动手的打人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他们有独立的意志,能预见自已行为的后果。
那么问题来了,三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会因为一个陌生路人的几句叫喊,就失控到把人打成重伤吗?
如果会,那他们本身的暴力倾向和情绪控制能力,才是导致重伤结果的主要原因!
张强那几句起哄,与最终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极大地削弱了!
有了突破口,张伟心情大好,他继续询问道:“第二个问题,我当事人张强,和那三个动手的打人者,是否认识?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
张志远快速地在脑子里回忆了整个卷宗,回答道:“卷宗里没有提到这一项。不过我也去他们各自的工作单位和住所附近进行了走访,三名打人者是附近工地的工人,而张强在电子厂上班,双方的生活轨迹、社交圈子没有任何交集,可以确定是陌生人。”
听到这个答案,张伟眼中的光芒更盛。
检方起诉当事人教唆共犯的基础就是当事人与三个打人者进行了共同犯罪!
但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其核心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通俗点说,就是大家得有“一起去干这件坏事”的默契和共识。
张强和三个打人者素不相识。
一个在旁边看热闹的,和三个正在吵架的,怎么在短短几秒钟内,隔空完成一次“共同重伤他人”的合谋?
靠脑电波吗?
这在逻辑上,本身就荒谬至极!
不能因为张强和受害者之间有仇就说张强和三个打人者达成合谋共犯!
要知道张强和那三个打人者素不相识,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就连吃瓜的地点也是他下班的路!
检方因为高度符合的动机强行将张强的“起哄行为”,拔高到“教唆犯罪”,并以此认定为“主犯”,完全是混淆了概念!
“呵。”
张伟重新靠回椅背,目光投向窗外飞速倒退的街景,脑海中的逻辑链已经彻底闭合。
这案子,哪有那么复杂。
无非就是当事人张强,下班路上看到自已的仇人王勇,正跟几个一看就不好惹的壮汉吵架。
他心里乐开了花,看热闹不嫌事大,便在旁边添油加醋,拱火起哄。
结果玩脱了。
他那几句“打死他”,那个激动的挥拳,被摄像头清清楚楚地记录下来,成了检方指控他“教唆”的铁证。
而那几个打人者,一看出了事,要面临重伤害的刑事责任,立刻心领神会,把锅甩给了这个最完美的替罪羊。
一个路人,一个和受害人有仇的路人,一个全程上蹿下跳的路人。
不让你顶罪,让谁顶?
人证(打人者一致指认)、物证(监控录像)、动机(与受害人有旧怨),逻辑链条完整且自洽。
说实话,张强被判刑,一点都不冤,甚至可以说是活该。
张伟心中暗自吐槽,不过,问题不大。
想凭这就定个主犯,判七年?
检察院和一审法官,还是想得太简单了。
无罪辩护不敢说有百分之百的把握,那得看检方在庭上的发挥。
但把“主犯”这个帽子摘掉,轻而易举。
一旦主犯不成立,大幅度减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至于无罪……
张伟不才,他还是对自已有那么一点信心的!
张志远立刻摇头,解释道:“张芬女士的核心陈述没有撒谎。检方之所以单独起诉张强,理由非常集中。”
“第一,在所有起哄者中,只有张强在双方从口角升级为斗殴后,还在持续用言语进行煽动。”
“其他起哄者,在看到打起来后,要么后退躲开,要么甚至有人尝试口头劝阻。只有我们的当事人,还在那叫嚣着‘打死他个鳖孙’之类的话。”
“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根据路口监控显示,双方是在我们当事人张强,做出一个明显的挥拳动作之后,才从推搡彻底演变成了拳脚相向的全武行。”
“第三,警方调查确认,受害人王勇,与我当事人张强是高中同学,且有过节。”
“这三点,再加上那三个打人者为了推卸责任,异口同声地指认是我当事人指使的。所以,法官采纳了检方的逻辑,认定张强是主犯。”
张伟点了点头,脸上不见波澜,心中却已了然。
他再度开口询问:“好!现在我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警方对现场所有人进行酒精检测了吗?结果如何?”
“检测了。”张志远回答得毫不迟疑,“卷宗里有明确记录,包括我当事人在内,现场所有人血液酒精含量均为零。就是单纯的口角摩擦,脾气上来了。”
张伟的嘴角,几不可察地微微上扬。
问这个问题,就是为了排除掉“非理性”这个最大的变量。
检方和一审法官,显然认为这一点对他们有利,证明所有人的行为都是清醒且故意的。
但在张伟看来,这恰恰是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
所有人都清醒,意味着那三个动手的打人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他们有独立的意志,能预见自已行为的后果。
那么问题来了,三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会因为一个陌生路人的几句叫喊,就失控到把人打成重伤吗?
如果会,那他们本身的暴力倾向和情绪控制能力,才是导致重伤结果的主要原因!
张强那几句起哄,与最终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极大地削弱了!
有了突破口,张伟心情大好,他继续询问道:“第二个问题,我当事人张强,和那三个动手的打人者,是否认识?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
张志远快速地在脑子里回忆了整个卷宗,回答道:“卷宗里没有提到这一项。不过我也去他们各自的工作单位和住所附近进行了走访,三名打人者是附近工地的工人,而张强在电子厂上班,双方的生活轨迹、社交圈子没有任何交集,可以确定是陌生人。”
听到这个答案,张伟眼中的光芒更盛。
检方起诉当事人教唆共犯的基础就是当事人与三个打人者进行了共同犯罪!
但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其核心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通俗点说,就是大家得有“一起去干这件坏事”的默契和共识。
张强和三个打人者素不相识。
一个在旁边看热闹的,和三个正在吵架的,怎么在短短几秒钟内,隔空完成一次“共同重伤他人”的合谋?
靠脑电波吗?
这在逻辑上,本身就荒谬至极!
不能因为张强和受害者之间有仇就说张强和三个打人者达成合谋共犯!
要知道张强和那三个打人者素不相识,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就连吃瓜的地点也是他下班的路!
检方因为高度符合的动机强行将张强的“起哄行为”,拔高到“教唆犯罪”,并以此认定为“主犯”,完全是混淆了概念!
“呵。”
张伟重新靠回椅背,目光投向窗外飞速倒退的街景,脑海中的逻辑链已经彻底闭合。
这案子,哪有那么复杂。
无非就是当事人张强,下班路上看到自已的仇人王勇,正跟几个一看就不好惹的壮汉吵架。
他心里乐开了花,看热闹不嫌事大,便在旁边添油加醋,拱火起哄。
结果玩脱了。
他那几句“打死他”,那个激动的挥拳,被摄像头清清楚楚地记录下来,成了检方指控他“教唆”的铁证。
而那几个打人者,一看出了事,要面临重伤害的刑事责任,立刻心领神会,把锅甩给了这个最完美的替罪羊。
一个路人,一个和受害人有仇的路人,一个全程上蹿下跳的路人。
不让你顶罪,让谁顶?
人证(打人者一致指认)、物证(监控录像)、动机(与受害人有旧怨),逻辑链条完整且自洽。
说实话,张强被判刑,一点都不冤,甚至可以说是活该。
张伟心中暗自吐槽,不过,问题不大。
想凭这就定个主犯,判七年?
检察院和一审法官,还是想得太简单了。
无罪辩护不敢说有百分之百的把握,那得看检方在庭上的发挥。
但把“主犯”这个帽子摘掉,轻而易举。
一旦主犯不成立,大幅度减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至于无罪……
张伟不才,他还是对自已有那么一点信心的!